一
国之亡,有自以亡也,至于亡,而所自亡之失昭然众见之矣。后起者,因鉴之、惩之,而立法以弭之;然所戒在此,而所失在彼,前之覆辙虽不复蹈,要不足以自存。
汉亡于宦官外戚之交横,曹氏初立,即制宦者官不得过诸署令,黄初三年,又制后家不得辅政,皆鉴汉所自亡而惩之也。然不再世,而国又夺于权臣。
立国无深仁厚泽之基,而豫教不修,子孙昏暴,扑火于原,而燄发于烓竃,虽厚戒之无救也。
自其亡而言之,汉之亡也,中绝复兴,暴君相继,久而后失之;魏之亡也不五世,无桀、纣之主而速灭;以国祚计之,汉为永矣。
乃自顺帝以后,数十年间,毒流天下,贤士骈首以就死,穷民空国以胥溺,盗贼接跡而蔓延;魏之亡也,祸不加于士,毒不流于民,盗不骋于郊;以民生计之,魏之民为幸矣。故严椒房之禁,削扫除之权,国即亡而害及士民者浅,仁人之泽,不易之良法也。
乃昏主则曰:外戚宦官,内侍禁闼,未尝与民相接,恶从而朘削之?且其侈靡不节,间行小惠,以下施于贫乏,何至激而为盗?其剥民以致盗者,士大夫之贪暴为之也。夫恶知监司守令之毒民有所自哉?
纨袴之子,刑余之人,知谀而已,知贿而已;非谀弗官也,非贿弗谀也,非剥民之肤弗贿也,则毒流四海,填委沟壑,而困穷之民无所控告。犹栩栩然曰:吾未尝有损于民,士大夫吮之以为利,而嫁祸于我以为名。相激相诋,挟上以诛逐清流,而天下箝口结舌,视其败而无敢言。汉、唐、宋之浸败而浸亡,皆此繇也。
其能禁此矣,则虽有夺攘之祸,而民不被其灾。故司马篡曹,潜移于上而天下不知。勿曰防之于此,失之于彼,魏之立法无裨于败亡也。
二
魏从陈群之议,置州郡中正,以九品进退人才,行之百年,至隋而始易,其于选举之道,所失亦多矣。人之得以其姓名与于中正之品藻者鲜也,非名誉弗闻也,非华族弗与延誉也。
故晋宋以后,虽有英才勤劳于国,而非华族之有名誉者,谓之寒人,不得与于荐绅之选。其于公天爵于天下,而奖斯人以同善之道,殊相背戾,而帝王公天下之心泯矣。
然且行之六代而未尝不收人才之用,则抑有道焉。人之皆可为善者,性也;其有必不可使为善者,习也。
习之于人大矣,耳限于所闻,则夺其天聪;目限于所见,则夺其天明;父兄熏之于能言能动之始,乡党姻亚导之于知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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