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一提的是,在康熙四十四年,由于沿海地区刚刚平定,而广东的海盗活动仍然十分猖獗,两广总督郭世隆果断采取了严厉措施,对广东沿海的渔船规格进行严格限制,规定广东渔船的樑头不得超过五尺,并且严禁加钉盖板。
这就意味着渔船很难适应外海风浪,只能在近岸的内港采捕。如此严格的限制,与粤东地方民众固有的生产规模,尤其是当时快速发展的深海捕鱼作业的要求极不相符。
弘昼刚穿越到大清的那段时间,前朝就一直在讨论海禁的事儿,便听闻杨琳、孔毓珣、杨文乾等广东要员就请求将广东渔船樑头标准调整至“八尺”以内。
除此以上说的不断完善渔民的管理制度之外,目前也依靠军队,来控制港口、稽查船只出入、点检随船人员和物品。
当下,大清王朝在福建、广东这些沿海地区,依旧沿袭着明朝末期所实施的澳甲以及船甲编制策略。
在福建省境内,以澳作为基本单位,将每个澳中的十户人家编为一个甲,同时选定一名甲长;而每个澳又会设立一名澳甲。
澳甲的职责非常广泛,不仅需要清查所属澳内的户口和船只数量,还要协助沿海地区的士兵军官进行稽查工作,此外还肩负着催促征收渔业税收的重任。
然而,在广东省的情况则略有不同,这里更多地采用以船只为单位来编甲。通过让数艘船之间互相担保并实行连坐制度,可以使得它们彼此之间产生相互制约的关系。
雍正二年之际,广东总督孔毓珣深深地认识到,要想有效地治理那些来自海外的海盗们,最为关键之处便在于严密监控沿海地区渔船的一举一动。
他敏锐地注意到一个现象:所有的渔船都会聚集在港口附近的水道停泊。于是乎,孔毓珣决定以这些渔港作为根据地,在每个港口都设立一名船长。
若是较大的港口,则设立两名;若是较小的港口,仅设一名即可。同时,根据各个港口所停靠的渔船数量,明确规定每位船长需要负责稽查、保证并结交多少位船主是否善良诚实。
这种依照港口来对船只进行编组管理的思路,与明清时期珠江三角洲地区疍民以船为家的社会实际情况完美契合,具有很强的实用性。
起初,实行渔船的形制规定以及编甲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治安方面的难题。
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这一举措在客观上也为渔业赋税的征收提供了非常合理且相对可靠的课征对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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